索引號: | 3605210001-2022-08615 | 信息分類: | 辦理制度與總體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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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類: | 發文日期: | 2022-11-10 | |
發布機構: | 分宜縣政府辦 | 生成日期: | 2022-11-10 |
生效日期: | 2022-11-10 | 廢止時間: | |
文號: | 分辦字〔2022〕65號 | 關鍵詞: | 協商成果,辦理規程,辦理單位,兩個確立,兩個維護, |
名稱: | 分宜縣政協協商成果辦理規程(試行) |
中共分宜縣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分宜縣政協協商成果辦理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園區)黨(工)委,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黨組織:
《分宜縣政協協商成果辦理規程(試行)》經縣政協主席會議研究并報縣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分宜縣委辦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分宜縣政協協商成果辦理規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重要作用,促進協商成果有效轉化,根據《中共分宜縣委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政協工作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總體要求
協商成果的辦理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央、省委、市委、縣委政協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展現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把中央、省委、市委、縣委決策部署和對人民政協工作的要求落實到位,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為聚力成就“六個分宜”,加快實現新時代分宜振興貢獻政協智慧和力量。
二、協商成果范圍
政協協商成果是指縣政協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凝聚共識職能過程中就全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形成的意見和建議等,主要包括:
1.縣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委員大會發言、分組討論時所提重要意見建議;
2.縣政協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形成的建議案;
3.根據年度協商工作計劃開展的重點協商、專項民主監督活動、對口協商、界別協商形成的協商建言材料、建議;
4.正式立案的政協提案;
5.重要的視察、考察、調研報告中形成的建議;
6.經縣政協辦公室編發的社情民意信息;
7.其他協商議政活動中形成的協商意見等。
三、協商成果報送
各類協商、監督活動結束后,縣政協各委辦應及時梳理匯總相關意見建議,形成書面材料,作為協商成果按程序報批。其中:縣政協全體會議、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根據年度協商工作計劃開展的重點協商、專項民主監督活動、對口協商、界別協商等形成的協商成果,以縣政協文件形式報送縣委、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縣政協黨組文件報送縣委。提案辦理協商和重要的視察、考察、調研活動形成的協商成果,以政協專報或議政參閱件的形式報送。社情民意信息以《社情民意》簡報形式報送。
四、協商成果交辦
協商成果由縣委辦公室和縣政府辦公室根據具體內容,按規定將協商成果呈送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審閱,并按照領導批示或職責分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交辦時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若需多個部門共同辦理的,明確牽頭辦理單位、協助辦理單位和辦結時限。
五、協商成果承辦
協商成果的承辦單位要按照縣領導批示和協商成果內容,明確辦理責任領導、責任機構和具體責任人,制定具體辦理工作方案,及時向交辦單位提交辦理方案,并抄送縣政協辦公室。對情況復雜,一時無法形成辦理方案的,要及時向交辦單位報送情況說明,并抄送縣政協辦公室,待仔細研究后再行處理。明確了辦結時限的,要在辦結時限內辦結;沒有明確辦結時限的,要在接到承辦任務的6個月內辦結;確因情況復雜、難度較大不能如期辦結的,應向交辦單位作出書面說明,明確延期時限;超出我縣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積極促進解決;確實不能解決或短期內不具備解決條件的,應向交辦單位書面說明情況,并抄送縣政協辦公室。
六、協商成果辦理反饋
協商成果辦理完畢后,協助辦理單位要及時將辦理情況反饋牽頭辦理單位,由牽頭辦理單位匯總。牽頭辦理單位或承辦單位要按時限要求以書面形式將辦理情況反饋給交辦單位和縣政協辦公室,需跨年度辦理的事項要列出下一年度辦理計劃,繼續辦理并反饋情況??h政協辦公室及時將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指示批示、辦理情況告知縣政協相關專委會、相關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
七、協商成果辦理督辦
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要把縣委、縣政府領導作出批示的協商成果和正式立案的提案列為年度督查工作內容,會同縣政協辦公室開展督查。督查結果及時通報,并由縣政協辦公室反饋至年度績效考核負責單位,作為對各部門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h政協辦公室和相關專門委員會也可通過開展調研、座談、走訪等,跟蹤了解協商成果的辦理落實情況,推動協商成果轉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