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605210001-2023-04473 | ?信息分類: | 資金管理制度 |
---|---|---|---|
?內容分類: | ?發文日期: | 2023-02-08 | |
發布機構: | 分宜縣政府辦 |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廢止時間: | ||
文號: | ?關鍵詞: | ||
名稱: | 分宜縣民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縣民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6〕35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贛財預〔2017〕11號)、《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做好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贛民字〔2022〕20號)、《江西省民政廳關于開展專項治理重點領域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贛民字〔2022〕4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政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下撥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困難群體等民政對象救助補助和民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具體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福利彩票公益金、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建設補助以及其他民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應堅持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部門監管與財政審計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制度預防與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四條
民政專項資金要制定科學的分配制度,對民政救助補助資金,要按救助對象建立臺賬,對受助家庭和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資金一律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對民政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建設資金,要按項目規劃、項目進展和配套要求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條民政專項資金分配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由民政局商財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包括分配依據、測算方法、資金分配表及情況說明等,報縣民政局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局班子會議集體研究。
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下達的民政專項資金指標文件后,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分配和下撥,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專項資金。
第七條縣民政局班子會議研究通過的資金分配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撥款文件,及時發送給鄉(鎮、街道),同時送達局財務室、駐局紀檢組備案。
第三章資金審批發放
第八條民政專項資金要實行專戶或專賬管理和核算,確保??顚S?。
第九條民政救助補助資金審批,原則上應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請,本人因身體原因無法提出的,可由村(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2、經民主評議或村(居)民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在村(居)務公開欄張榜公示7天以上。
3、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報鄉(鎮、街道)研究審核,民政所進行實地核查。
4、民政所審核審批發放人員名單,及時錄入相關系統。
第十條民政救助補助資金應實行惠民“一卡通”發放,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嚴禁超范圍超標準發放。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專項資金要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申請計劃、可行性報告、立項批文、工程合同、項目進度情況等材料,按有關規定審批撥付。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撥付臺賬,完整記錄每筆資金撥付時間、金額、流向、依據等,對資金分配簽批文件、分配方案、撥付通知、公示文檔、發放名冊等,要及時分類存檔,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三條除有明確制度規定外,一律不能在民政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開展民政業務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章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縣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民政專項資金的監管。實行部門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業務部門具體管,把民政專項資金監管工作納入單位年度目標管理考評。
第十五條加大對民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力度??h民政局聯合縣財政局每年至少開展組織一次民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組織兩家相關業務股室,每年選擇2個以上鄉鎮、2-3項民政資金,開展政策落實和監管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主動邀請審計部門參與,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以及報駐局紀檢組。
第十六條對民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1、資金分配是否科學合理,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2、分配方案是否經過集體研究決定。
3、資金撥付程序是否規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
4、發放手續是否完備,賬款、賬冊、賬物等是否相符。
5、民政救助補助資金是否及時、準確和足額發放。
6、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履行了招投標手續,福彩公益金資助項目是否設立了統一標識。
7、資金監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實是否到位。
8、財經紀律、廉政規定是否落實。
第十七條民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應綜合運用自查與抽查、全面檢查與重點檢查等多種方式,采取深入基層入戶核查、查看相關文件資料、財務憑證、賬表、名冊等多種形式。
第十八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查找問題的癥結和根源,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從完善制度和健全機制上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縣級民政部門對民政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h級財政部門對民政專項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對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各級民政部門自覺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對本級及所屬單位專項資金分配決策、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分別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各業務股室負責人對分管的資金監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